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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记住这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个罪名的刑罚期限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极刑/span>。
换句话说,这个罪名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因此不要带着侥幸的心理。
刑法条文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其中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在这次疫情中,新型肺炎被列为乙类>流行症/span>。
根据新闻报道可知,潍坊的这个患者隐瞒行踪、病情,且被确诊,那么他显然是一个危险的“行走的传染源”,根据其行为可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有些人可能会提出,这个患者即使有武汉接触史,也不能表明他明知自己是肺炎患者,最多构成过失犯罪。是这样吗,显然不对。我们来分析刑法上的故意。
在刑事犯罪中,首先会区分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就是你明知道这个行为会导致这个结果,仍然去做。比如说故意杀人,故意放火等等,这些行为人构成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还有一种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听之任之,放任不管。比如说在自家的田地周围私自设立高压电网,比如自己可能患有传染病仍然放任不管,照样接触各类人。不过在实践中,有时候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很难区分。在这个案件中,潍坊的这个患者,至少是间接故意,当然也是故意犯罪,而不可能是过失犯罪。既然这个患者构成了故意犯罪,最终要判多少年或者怎么处罚,目前要看他造成的后果有多么严重。
目前潍坊的这个患者至少导致了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还有他聚餐接触的那些人,后果可能还更严重,如果这些接触的人中患病、甚至不幸死亡,那么这个后果就非常严重了,已经达到了法条中的“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极刑/span>。
当然,衡量一个人的罪行要综合>思量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等表现。目前,我国已经收紧了死刑的适用,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换句话说,潍坊的这个患者最多会判处无期徒刑。
山东潍坊新冠患者张某芳,男,45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人。1月17日至20日离潍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2月2日,经追溯性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他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所住小区、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
根据潍坊市卫健委的发布,截至目前,潍坊市共确诊16例,而其中4人正是因与张某芳直接或间接接触,而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月11日上午潍坊新冠患者张某芳康复出院,当即鞠躬致歉,等候在医院门口的公安人员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公安机关。
据近期网络报道,已经有多起隐瞒武汉史或新型肺炎病情,致疫情传播的案例。
1月31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返西宁后,故意隐瞒其及儿子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网友称为“毒王”的福建晋江男子张某某从武汉返回英林镇的家中,却谎称从菲律宾归来,此后他到处赴宴,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4000多人因此医学观察。2月5日,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月14日,徐州张某从武汉返回徐州后,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并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短短数日,各地公安机关通报类似案件数起,相信全国各地类似案件不在少数。当事人严重缺乏责任心,放任自己的危险行为,造成疫情广泛传播的严重后果,对整个疫情防治和社会安全形成了巨大的侵害,其行为无论是在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客观损害事实以及侵犯的社会法益等方面,均已经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上应当给予其否定性的社会评价。
<相关司法解释>
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紧急出台司法>表明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根据前述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只要有这个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达到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然需要立案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更严厉,直至死刑。
<综上所述>
该新冠患者,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履行防疫义务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却因害怕隔离等而不履行防疫义务,或者过于自信认为不会造成新冠病毒肺炎传播,最终造成64名医务人员被隔离,情节严重,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根据造成的后果,适用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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