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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20岁男子杀死14岁前女友,庭审时申请***立即执行,宣判后当庭上诉, 你怎么看「小男孩杀害小女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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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26 19: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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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孩杀害女童案开庭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2个问题男孩杀害女童案开庭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合肥...

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孩杀害女童案开庭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2个问题男孩杀害女童案开庭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合肥:20岁男子杀死14岁前女友,庭审时申请***立即执行,宣判后当庭上诉, 你怎么看

男子正年少,无事网上聊,相识女小丽,还在背书包,年龄十四岁,长得嫩又娇。双方谈恋爱,男子痴情抛。

小丽年纪小,属心血来潮。亲属知道后,命令她绝交,自然难违抗,服从摆头条。

合肥:20岁男子杀死14岁前女友,庭审时申请***立即执行,宣判后当庭上诉, 你怎么看「小男孩杀害小女孩的案件」 旅游租车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五二零日到,男子小丽找,约会遭拒绝,凶狠就挥刀,一顿乱捅杀,小丽赴阴曹。

男子自难逃,手铐又脚镣,故意杀人罪,暂且押死牢。庭审虚声势,大哭又大嚎:判我***吧,不愿活一秒。

法律讲公道,谁都难阻挠。男子行径歹,杀人罪确凿,依律***判,罪行不可饶。

吓得差点倒,勇气没丝毫,男子称上诉,怕走奈何桥。

男女分手事,确实人烦燥,可是再怎样,也不能挥刀。冲动当魔鬼,下场就今朝。血债血来偿,古今皆天道。

(图片来自网络,若侵权联系立删)

看到这则新闻报道,心情异常沉重,十四岁尚未开放的花朵,就这样被扼杀在花苞里,这是种泯灭人性的行为。从庭审中。男孩的发言中看到男孩深爱着女孩。并且可以为女孩去死。事实上确杀死了对方。如果真如男孩所供。应该是自己去殉情。而不是伤害对方去满足自己的私欲,这是种极度残忍的自私行为,牺牲别人,却说深爱别人,这是哪里来的逻辑,请求法庭判其***,看似心存悔过,实则想剥取人的同情,对这种危害社会的形为,必须要严惩。

一个20岁的成年人残害一个14岁的未成年人,其性质之恶劣令人发指。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判决他***合理合情以合法。被抓时要求马上判他***,是他觉得愧对女友及其父母,认为这样能还清他所欠的血绩。你还得清吗?你不但结束了一个天真浪漫的生命,而且毁掉了一个家庭,给女孩的父母留下了永远的伤痛。当法庭宣判你***立即立执行时,求生的本能又叫你忘掉了你犯下的恶罪,提出上诉想免一死。你当初那虚伪的表现做给谁看的?杀人偿命,你必须死,没有第二条路可走。

谢邀!

不服判决,上诉是被告人权力!也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力!

关于合肥此案件,20岁男子杀死14岁女友,法院判决***!上诉可能也就是多活半个月及一个月而已。

笔者对案件分析,20岁成年人和14岁未成年人 谈恋爱,在法律上是不支持与认可的,又是恶劣杀人,虽然对案情不了解,基本上维持原判!

浙江一家长为替女儿出气,残忍杀害10岁小学生,会受到何种法律制裁

首先,这属于故意杀人案,情节恶劣,尤其是对于才十岁的未成年小学生如此残忍的杀害,究其原因无非是自己女儿被同学欺负,而作为家长报复心理而故意杀害了女儿同学,该孩子年仅十岁。他处罚了国家刑法,自然面临的就是以杀人案论处,比起一般的杀人案这起案件的情节更加严重,相信法律审判也会根据他触犯情节严重程度量刑。

21日深夜,瑞安市公安局再度发布通报: 9月21日16时许,瑞安警方接到报警称:在隆山小学三楼一厕所内,有小孩受伤。接警后,处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36岁,仙降街道人)。伤者叶某(男,10岁)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经全力抢救无效于19时许死亡。

经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交代了因其女儿周三在学校与叶某发生口角时被打致眼部疼痛(伤势轻,未就医,正常上学)而心生怨气,为此于今日下午携带水果刀到学校寻找叶某报复,用水果刀伤害叶某。 现林某某已被瑞安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该家长擅自进入学校首先触犯了学校规章制度,其次预谋杀人,持水果刀捅伤了学生叶某,抢救无效死亡,持刀进入公共场合,同样触犯了刑法,杀害小学生,该家长林某的行为太过于恶劣,他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更加对于自己的孩子来说起到了非常差的反面教育,更加因为自己的行为让孩子在学校或者社会上成长过程中受到严重的打击。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或者10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但是林某属于特别恶劣的杀人案,对十岁未成年残忍下手,触犯国家刑法,情节恶劣,对于他要严格处理,同时对被害人家属一个交代。

男孩的父母负最大责任,你的孩子一次次的欺负别人家女孩,还把别人孩子眼睛弄伤了,你们不道歉,不赔偿,还牛逼哄哄的,你叫人家女孩父母怎么受得了?估计男孩在学校也是个小***,专挑弱女孩欺负,这个女孩正好赶上了,女孩父亲被激怒了,去找这男孩,这男孩不仅不认错,还一幅无所谓样,才会惹来杀身之祸,女孩父亲气疯了完全失去理智才杀了人,又不是精神病,怎会轻易杀人?

这位“护女狂魔”也太冲动了吧?女儿仅仅被同学达到了眼睛,他就把人家杀了偿命。况且女儿眼睛也只是受了轻微伤,不光没有失明连明显的伤痕都没有,就算要为女儿出气也不用要人性命吧?

据报道,四年级同班同学小叶(被害人)和小林(嫌疑人之女)偶发矛盾,在打闹中小叶把小林的眼睛打伤。小林眼睛伤情不重,没有达到需要就医治疗的程度,也没有影响她正常上学。但小林的父亲林某(嫌疑人)估计是个护女狂魔,他容不得女儿遭受半点欺负。于是怒火中烧的他第二天下午放学时,怀揣着水果刀气冲冲地来到学校,在男厕里将小叶残忍杀害。
我相信,即使小林对小叶心生怨恨意图报复,她也不希望自己的父亲将其杀害吧,毕竟只是同学之间的小打小闹,她显然没有想到“杀人性命”这超乎童年想象的程度。

而这位护女狂魔如果真的想要守护女儿也不该如此极端,他有没有想过他一旦这么做了就将接受法律制裁,那么他就再也不能贴身保护女儿了,他就再也不能用父爱陪伴女儿成长了,他就再也不能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了。另一方面,女儿余生也将顶着“杀人犯之女”的帽子被人疏远、受尽歧视了,她又如何能够健康快乐地长大成人?

这位护女狂魔事后冷静下来想到这些,他一定会翻然悔悟痛哭失声的。

身为儿童的小叶在矛盾中打伤小林眼睛固然不对,但无论如何他也不该被残忍杀掉,他的父母亲人也不该承受家破人亡的悲惨命运。

在司法实践中,成年人杀害儿童一般会被认定为极其恶劣的杀人案件,行凶者会被法庭从重处罚。我想,林某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或者***,他很有可能要和他的宝贝女儿永远分别了。

表明观点:该行为毋庸置疑是故意杀人性质,将会受到何种法律制裁还需要结合实际案情,行凶动机,行为后果,社会影响来综合判定,但是目前来看想必等待男子的必定是严惩。

事实部分不在赘述,案情其实比较简单,原本只是两个孩子之间的纠纷,男子的女儿眼睛被死者弄伤,但是伤势较轻目前已经正常上学的情况下,男子气不过进入学校将男童杀害。行凶动机比较单纯,纯粹就是泄愤,其次从案发结果来看男童已经死亡,该案社会影响大。

根据《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来看,故意杀人的处10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以3-10年***。但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呢,显然该案属于情节严重范畴,对于男子的行凶行为极有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

最后从逻辑上来说,男子的目的是为了泄愤,但是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男童已经死亡,而男子已经被刑拘,可以说一件小事最终导致两个家庭的破灭,无论怎么说这都是一个极不理智的行为。

到此,大家对男孩杀害女童案开庭的解答时否满意,希望男孩杀害女童案开庭的2解答对大家有用,如内容不符合请联系小编修改。